慈文传媒1月9日公告,公司于1月8日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经查,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(一)公司2022年年报未严格按照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——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1〕15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。
(二)公司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606.59万元,系分别持有灵河影视制作(上海)有限公司20%股权、成都泛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%股权。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,但公司未在2022年末评估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,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——资产减值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(三)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披露存在瑕疵。其中,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100.31万元、债权投资711.80万元、合同负债2,725.46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的情况,其他应收款、存货跌价准备、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披露不准确。
(四)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,由股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,律师见证。上述参与监票、计票的人员不符合规定。
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、不准确,江西证监局局决定对慈文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